释义 |
1、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2、当事人达成了仲裁方面的协议或条款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处理的。 3、依法应当有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 4、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情况。 5、对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再次起诉的。 6、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允许起诉的案件,而当事人在该期限内又起诉的。 受理是指:法院对诉讼主体提交的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属于职责范围且手续基本齐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是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