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属于环境行政处分的有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警告罚款、停产整顿、责令关闭、吊销证件、没收财产、行政拘留等。 环境行政处分,是指环境行政公务人员的任免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对犯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行政公务人员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的机构,必须是公务员所在的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和行政处分权限的行政机关、上级主管机关和行政监察部门。受处分者是环境监督人员个人,对单位不能实施环境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责任形式。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对其行政系统内部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不涉及一般行政相对人。 受到环境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行政职务和行政级别,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到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到行政处分的环境行政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也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环境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因错误行政处分造成环境行政工作人员名誉损害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环境行政工作人员经济损失的,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负责赔偿损失。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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