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民法典规定行纪合同是否有留置权 |
| 释义 | 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委托人有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行纪人有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只要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行纪人可以留置委托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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