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能否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
释义 | 小产权房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后进行登记,否则进行现状处置,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后续产权登记事项。 法律分析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根据《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中第二条规定: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拓展延伸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 小产权房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未经法定程序转让的情况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建造的房屋。在中国,小产权房存在合法性和相关争议。一方面,小产权房满足了一部分人群的住房需求,缓解了城市住房压力。另一方面,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备受争议,因为其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态度也不一致,一些地方政府提供了合法化途径,而其他地方则采取了拆除行动。针对小产权房的争议,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平衡住房需求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保障公平公正的住房制度建设。 结语 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备受争议,但其作为执行标的物强制执行的情况也存在。根据相关文件,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小产权房可以通过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登记,待相关手续完善后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对于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情况,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并自行负责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在中国,小产权房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平衡住房需求和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以建设公平公正的住房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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