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可以被收养的儿童如下:
 一、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
 二、丧失父母的孤儿;
 三、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五、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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