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儿童收养条件如下: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实施后无子女变更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而且还要求收养人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的唯一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