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各债权人均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全部给付,债务人也有权向任何一个债权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债权人受领了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即归于消灭。 2、每个债务人均有清楚全部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或先后要求全部或部分债务人履行债务,被请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存在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给付。多数债务人中的一人或多人因履行全部给付从而消灭连带债务,此时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给付义务。在连带债务全部清偿之前,全部债务人对未履行部分仍负连带义务。 一、共同借款人是否与贷款人连带责任人? 共同借款人一般就是连带责任人,在共同借款中一般会约定债权人可以向任意一个债务人要求还款,这种情况各共同借款人就是连带责任人;但是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殊约定的,则根据约定处理,不一定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二、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 连带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基于同一原因全部或部分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区别即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基于同一原因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两人以上的债务人只能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