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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安置房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法律分析:1、安置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拆迁安置协议及已回迁安置证明(原件);
    4、查档证明(原件);
    5、被拆迁人身份证。如果被拆迁人房产是单位发放的,需提交所在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被拆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7、安置单位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8、安置单位受委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9、若增加安置面积的还需提交投资发票或增加安置面积的相关证明(原件)
    10、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在收件窗口领取并填写)。
    注意事项:
    1、被拆迁人去逝,需先办理被拆除房屋权属继承手续后,再按以上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被拆迁人属港、澳、台及外籍人士,还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出具的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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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5 13:2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