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中双方互负义务,且到了清偿期,可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需考虑履行先后顺序,当事人应提供担保;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需满足明确约定一般保证的条件。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 在同一双方合同中互相承担付款义务。 (2) 互相承担的义务已到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 必须是双方合同。 (2) 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顺序。履行顺序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惯例确定。 (3)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3、不行使抗辩权的条件。 (1) 通知义务。当事人因未行使抗辩权而中止履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2) 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及时恢复履行。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必须受到法定条件的限制。 只有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的责任是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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