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简述提起反诉的条件 |
| 释义 | 提起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3、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4、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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