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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全权代理的权限包括哪些方面?
释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取决于委托协议的约定。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的诉讼行为由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实体权利或与之相关的诉讼权利需要特别授权,而纯粹的诉讼权利则不需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代理人不能再委托他人进行诉讼。被代理人仍可直接行使诉讼权利,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以代理人为准。离婚案件除外,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表出庭,但本人必须出庭或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分析
    律师全权代理的权限主要是委托协议中约定的范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对此,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正确的授权方法是明确地写明授予何种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被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后,并没有剥夺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能力,被代理人仍然可以直接实施诉讼行为,并且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不一致时,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为准。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则应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为准。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一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以便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结语
    律师全权代理的权限主要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对于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被代理人需特别授权;而对于纯粹的诉讼权利,无需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予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权限。委托诉讼代理人不能再转委托他人代理。被代理人仍可实施诉讼行为,但关于法律问题的陈述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准。离婚案件除外,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出庭即可,但特殊情况需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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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23:1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