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未成年子女,父母是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无法监护,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但需经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监护人顺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应为其父母。如未成年人的父母已故或无法担任监护人,则应由以下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有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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