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下称"《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从上述两个条文可以看出,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应于支付款项时扣缴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且每月将扣收的税款于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 一、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转让方的主体类型决定了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若转让方为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之规定,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及其纳税义务的确定,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要件,而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无关。一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其纳税义务即产生,而无论款项是否支付、何时支付。 2、若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非居民企业直接转让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于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实现。”可见,作为转让方的非居民企业,其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居民企业并无实质区别。 3、转让方为个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之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作为转让方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除了股权变更登记完成之外,并且需要转让方已实际收悉价款为要件,比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条件更为严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