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