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离婚房屋的分割问题 |
释义 | 农村离婚房屋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需补偿对方。财产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等。分割原则包括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意愿和有利生产生活。 法律分析 一、在农村离婚,房屋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判决。一般是将房屋归一方所有,然后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财产分割的范围 离婚分割主要分割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在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财产, 1、范围包括: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 (6)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 (7)公司企业的出资额、股份以及个人独资公司; (8)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9)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10)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11)一方对婚后取得财产主张属个人财产但是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财产; (12)其他婚后应归双方的财产。 2、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等原则处理。 结语 离婚时,农村房屋的分割需协商或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收益、继承等。财产分割范围广泛,包括各类收入、投资、补贴等。处理时要遵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等原则。旨在平衡双方权益,促进生产和生活的便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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