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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京居住证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释义
    一、南京居住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
    租住房屋符合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房管部门办理的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和租赁合同进行申请办理。租住房屋不符合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和租赁合同进行申请办理。
    2、居住在就业单位内部宿舍的流动人口:
    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和就业单位提供的居住证明进行申请办理。
    3、居住在学校宿舍的流动人口:
    须持有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照片、学校的学籍和就读证明进行申请办理
    4、商品房房主本人办理须持有:
    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寸近期彩照各一张;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已入住但未办出房产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包括房产证后面的平面图)或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
    5、商品房房主夫妻办理须持有:
    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一寸近期彩照各一张;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已入住但未办出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
    6、商品房房主及亲属关系办理须持有:
    申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一寸近期彩照各一张;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已入住但未办出房产证)及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或能证明其关系的其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物业公司出具的入住证明。
    二、南京居住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材料
    2、公安派出所审核
    3、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4、制作证件
    5、发放证件
    三、南京暂住人员凭居住证可享受的福利保障
    暂住人员凭居住证可以享受的福利保障有:
    在居住地办理机动车注册,申领驾驶证;
    其子女可以入学;
    购买限购商品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办理出入境相关业务;
    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公共就业服务、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江苏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七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当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江苏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江苏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八条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江苏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九条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登记站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七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的,应当主动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登记站)申报暂住登记。登记站应当按有关规定采集暂住登记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免费为其制发暂住登记凭证。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省辖市、县(市)(不含常住户口所在地城市内部跨行政区域)。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第八条公民办理暂住登记满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凭暂住登记凭证向登记站申领居住证。
    (一)有合法稳定就业。在当地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地住所属于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三)连续就读。在居住地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第九条公民申领居住证应当向登记站提交申领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人未办理身份证的,需提交符合居民身份证采集标准的本人数码相片)和暂住登记凭证,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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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9 23: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