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年休假天数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第四条计算。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