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无担保物权,执行法院按先后顺序受偿。若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则登记的优先受偿,如均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一、如所有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未拥有担保物权,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二、如果同一财产抵押给两个以上债权人,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款项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清偿: 1.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2. 如果都已登记,则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3. 如果都未登记,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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