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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醉驾肇事逃逸无人伤亡的后果是不是真的
释义
    交通事故逃跑的结果:交通事故逃跑是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更严格的法律结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事故后逃跑,不履行法定义务,实际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行政处罚责任,或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
    (一)行政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逃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汽车驾驶执照,终身不得取得汽车驾驶执照。该规定是对交通事故逃生者行政的制裁,被吊销执照,终身无法取得,交通事故的结果大小无关。
    (二)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三)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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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6 12:5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