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及遗嘱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
释义 | 遗嘱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详细地址、遗产证明材料、共有财产证据、婚姻状况及亲属关系证明、遗嘱原件或相关证明、遗赠扶养协议、债权债务证明、继承权放弃证明等。 法律分析 一、申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的一方应提交哪些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主张。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以下是遗嘱继承纠纷中,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如遗产清单、产权证书、发货票、证人证言等。 4、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如合伙财产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是否清算或营业,审计证明等。 5、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和抚育子女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证明材料。 6、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提供公证书,自书遗嘱的提供自书原件及能证明确系自书的证明材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要提供原件、录音或录像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二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7、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提供遗赠扶养协议书,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等证明材料。 8、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详细的数额及借款凭证;提供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证明材料。 9、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的,应提供放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结语 当申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处理时,申请方需提交以下证据:公安机关或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被继承人的详细地址;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遗产在家庭共有或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的证据;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子女证明材料、直系血亲或相关亲属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原件或公证书、自书遗嘱的原件及证明材料;遗赠扶养协议书及扶养义务证明;债权债务的详细数额、凭证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的证明材料;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的书面证明材料。以上证据的提供将有助于申请方在遗嘱继承纠纷中获得法院的支持,避免败诉的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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