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规定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的要求,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法合规性。具体规定应当包括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机构、验收时限、竣工结算标准、结算程序、结算支付时间等要素。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包括标的物或者工程的规格、数量、质量、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机构、竣工结算标准、结算程序、结算支付时间等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确定工程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进行施工质量控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 3.《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竣工结算应当在验收合格后进行。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竣工结算代理机构提交竣工结算申请。 以上法律依据均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应当规定工程验收和竣工结算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