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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审判程序审查监督是什么意思
释义
    

法律主观: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存在的错误,依法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特殊 诉讼 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主要特点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只能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判决和裁定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虽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没有什么错误,则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2)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只能是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都无权提起。 (3)有权重新审判案件的人民法院及其应当依照的诉讼程序,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关和案件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如 刑事诉讼法 规定,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 一审 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 二审 案件,应当依照第 二审程序 进行审判。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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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4 8:2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