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辞退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诉吗 |
释义 | 公务员辞退程序及申诉途径:根据《公务员法》第83条,公务员有不称职、不胜任现职、不合理安排工作等情形可被辞退。不服辞退可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不满可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核期限为30日,申诉期限为15日。受理机关应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可延长30日。人事处理期间不停止执行,如处理有错误应及时纠正。公务员可向上级机关或相关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法律分析 关于辞退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务员对辞退不服的,按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第二项“辞退或者取消录用“,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结语 根据《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公务员辞退,主要包括考核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工作且不接受其他安排、拒绝合理安排、不履行公务员义务或纪律、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等情形。公务员对辞退决定不服时,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核或申诉,并且复核、申诉期间不会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如若机关处理有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另外,公务员还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相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应及时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九十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五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修订):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法律和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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