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高利贷入刑标准 |
释义 | 高利贷入刑标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还未将高利贷规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高利转贷,立案标准为十万元以上的;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也达到立案标准。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又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又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高利贷超过多少不受法律保护 高利贷超过百分之三十六则不受法律保护。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高利转贷罪的立案标准有以下: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处理高利贷问题需要注意以下: 1、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 2、出现借贷纠纷时要采取合法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3、借款人可以诉讼要求法院予以否定,已经支付的可以选择要回。 总之,生产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生活性借贷的利率。对高利借贷,应认定合同无效,并可没收全部或部分本息,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定的罚款。有偿的民间借款合同,出借人不得在借贷时将利息扣除计入本金之内。 二、高利贷是否可以不还 高利贷不可以不还。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在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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