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务院所设定的行政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但是应当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设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法律客观: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