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需要续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一年向承包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果经过续期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还有继续经营土地的意愿,可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人继续合作经营,但需要重新签订合同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故难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续期手续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一个不超过一年的宽限期,并告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后续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和办理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合作经营: (一)承包地面积在当地的承包经营面积限制以内; (二)依法规定应当履行土地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同意继续合作经营的; (三)承包地被政府征用、征收、占用,但已经付清补偿费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未经续期或者依照本法规定变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动终止,承包地归集体所有。”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需要重新续期且获得相关批准后才能与他人继续合作经营,否则土地承包经营权会自动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