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哪地检察院管辖 |
释义 |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检察院管辖。检察院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通常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一、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哪些 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如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等。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三大类犯罪是指哪三大类 三大类犯罪如下: 1、贪污贿赂犯罪; 2、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具体包括的罪名有,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三、公安机关管辖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九条 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