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1、到接收地人才服务中心开具《人事关系及档案接受函》,并加盖公章;2、到调出地人才服务中心综合事务办公室,填写《商调人员情况登记表》;3、查阅人事关系计算机资料,确认在案后缴纳所欠的人事代理费用,交清后在《登记表》主管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4、人事档案办公室随即将档案袋调送到综合事务办公室;5、到原就职单位,在《登记表》调出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