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商业银行的传统职能:     1、支付中介功能     利用活期存款账户为客户办理货币结算、货币收付、货币兑换、转账存款等各项业务活动。     2、信用中介功能     通过债务业务,将社会各类闲置货币资金集中到银行,通过资产业务,将资金投入到需要资金的部门,在闲置资金和资金短缺之间起到中介作用,实现资金融通。     3、信贷创造功能     利用其吸收存款的有利条件,通过发放贷款产生更多的存款,从而扩大社会货币供给。     4、金融服务功能。     商业银行的性质:     1、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把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作为自己的目标。     2、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内容具有特殊性;商业银行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要远远大于一般工商企业;商业银行责任特殊。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具有很强的广泛性和综合件,它既经营“零售”业务,又经营“批发”业务,已成为业务触角延伸至社会经济牛活各个角落的“金融百货公司” 和“万能银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