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 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 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 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红字发票不需要认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