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日常案件中违反行政法但还不至于转化成犯罪的相关人员,依据国家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处罚过程公开、透明,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制度的内容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全文共22条,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监督保障等进行了规定, 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在公示具体内容及执行程序上皆有开创性的亮点,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提供了可供一体遵循的准则。 二、特色 特色一:确定公示原则 《规定》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由曾经的选择性公示变为原则上无条件的实时公示,市场主体一旦违法必须公示留档,是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管的有力约束,同时强力约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公示的责任和义务。 特色二:明确公示范围 《规定》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规定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案件信息”,明确限定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为公示范围,简易程序案件一般不进行公示。 特色三:规范公示途径 《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本着方便公众查询的原则,设定了两种行政处罚公示途径:一是对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市场主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二是通过当地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权力运行平台及各类专业网站等,对其他主体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 特色四:细化公示内容 一是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同时明确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或者被处罚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二是规定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三是针对行政处罚决定改变的情形,《规定》明确行政处罚决定出现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被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等被改变情形的,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以醒目方式进行标注,标注内容包括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等决定的作出机关、内容、作出日期等相关信息。 特色五:严格公示程序 一是明确公示时限。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罚决定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示。 二是规定异地案件处理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发送当事人登记部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其进行公示,为异地办案的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提供了程序指引。 三是明确公示期限。规定对公示满5年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这样既明确了对社会公示内容的持续时间为5年,又保留了信用记录在系统内随时可查。 四是设置告知程序。规定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将被公示,保障其知情权。 特色六:强化监督保障 一是明确工商总局和各省局的职责。工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制定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并可以根据《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是厘清信息公示的内部程序和职能划分。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审核和管理制度。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三是明确完善公示载体信息化建设职责。要求各省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执法办案管理系统,推进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信息化进程。 四是落实相应责任追究。要求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履行信息公示职责、不及时公示或者更新信息内容等行为,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明确上级工商部门对下级工商部门具有监督指导的责任,为信息公示的规范实施提供保障。 特色七:统一公示文书 《规定》专门制作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文书格式,包括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摘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格式,以及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告知单,作为附件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参考使用。公示文书的统一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级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公示时的规范标准,便于实际操作。 以上就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制度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客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 第二、三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