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诉讼离婚的基本要求:     1、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未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的应起诉离婚;     2、双方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     3、原告为适格原告,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