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的情形如下:  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脱逃的;  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