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不涉及财产的,可以计件收取,每件不得低于6000元,有财产纠纷的,标的额10万以下部分按照8%收取,最低不得低于3000元;标的额10万至100万之间部分按6%收取;标的额100万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标的额1000万以上部分按2%收取。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