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强制执行不一定会纳入失信名单。     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主要指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的行为。     2、违反限制消费令的。限制消费令主要是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3、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4、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5、以用用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因此,强制执行不一定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一般情况下,强制执行没有任何财产的执行人,是不会纳入失信名单的,但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执行人,可能会被纳入失信名单。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