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丧葬费的赔偿是否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丧葬费的赔偿是由雇主负责的保险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雇主应当按照规定向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支付各项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工伤丧葬费。如果雇主未及时支付工伤丧葬费,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 然而,如果职工和其雇主对工伤丧葬费的支付金额存在争议,他们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如果职工不满意原始支付金额,是否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呢?其实工伤丧葬费的支付是典型的保险赔偿行为,其赔偿金额由参照表决定,如《工伤评定与鉴定办法》等文件。 因此,在工伤丧葬费支付的争议中,职工和雇主不能将其退回到机关进行复议,而应按照规定申请人民调解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雇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管理。”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因工作原因造成职工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抚恤金。” 3.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九条:“职工或者家庭成员对保险人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或者支付。” 4. 《工伤评定与鉴定办法》第十六条:“根据工伤程度鉴定结果,按照下列标准发放伤残津贴。” 5. 《工伤评定与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工人年平均工资的(20-40)倍。” 6. 《工伤评定与鉴定办法》第二十八条:“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补助、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由地方公共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列入当地城镇单位人员工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核算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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