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基本案情 二、决定结果 三、典型意义 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法律规定之表述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但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看,其宗旨在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一宗旨应当贯穿于商标审查、核准程序,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的始终。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即发现该商标申请人企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可以适用该条款,不予核准该商标获得注册,而不必待商标申请被核准注册后再适用该条款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践中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类推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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