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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向法院提供的哪些材料
释义
    一、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应向法院提供的哪些材料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
    1、申请书;
    2、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
    3、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的,应在法院通知预交上诉费期满三日前递交申请书,并应提供一审裁判文书复印件及上诉状,二审法院一般应在当日给予书面答复;不予批准的,原通知的交费期限不予顺延。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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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31 10: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