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担保期限的规定是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的。建设工程的担保期限主要包括履行担保期限和责任追究期限。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承包工程时,应当要求承包人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2.《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担保机构应当在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开具担保函,担保期限应当与担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相一致。 3.《建设工程担保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在收到竣工验收文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承包人提供的担保进行结算,同时,承包人应当提供结算报告和担保函撤销证明。 根据上述法规文件规定,建设工程担保期限应当不少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且担保期限应当与担保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相一致。同时,在竣工验收文件收到后一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对担保进行结算,承包人应当提供结算报告和担保函撤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