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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肥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有什么呢?
释义
    对醉酒驾驶行为“不入罪”和“免于处罚”的分析
    ●对刑法十三条规定的理解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此条属于生效的法律条文,属于刑事定罪最主要的法律条文依据。
    我们可以在理论上探讨这样条文设置是否存在问题,但决不能否定其效力。
    2,此条规定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条件为:
    存在危害社会的行为
    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3,刑法总则指导分则,但分则条款可通过明确规定排除某一总则条款的指导和适用。
    如不能实际指导分则规定,刑法何必做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刑法十三条效力肯定及于刑法修正案
    (八)的醉酒驾驶罪。
    ●关于“醉驾不入罪”的理解。
    “醉驾不入罪”的意思是虽为“醉驾”,但不认为是犯罪(与不构成犯罪的表述不一样)。
    1,刑法十三条效力肯定及于刑法修正案
    (八)醉酒驾驶罪。
    2,“醉驾”会实际存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
    3,有人认为十三条规定适用于结果犯,醉驾犯罪属于行为犯,故刑法十三条规定不适用于危险驾驶罪。
    笔者意见:这样的观点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和法理上的支持。谁说行为犯罪不会存在情节轻重的情况呢?
    4,醉驾不认为犯罪必须特别严格把握,轻微情节必须达到“显著”的程度。情节轻微、一般情节的醉驾行为应当入刑。
    5,在案件中,法官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醉驾行为不认为是犯罪有法律依据。
    有的法律人士认为是否有罪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法官裁量,醉驾不入刑属于法官的裁量行为因而这样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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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0 7:37: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