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保障投诉需满足以下条件: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内,有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投诉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投诉按“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由相应主管部门管辖。 法律分析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拓展延伸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范围及其重要性 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用工单位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障措施、调解劳动纠纷、查处违法行为等。劳动监察大队的职责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其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有效监督和检查,劳动监察大队能够提升劳动保障水平,推动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范围广泛,包括监督法律执行、检查劳动条件、调解纠纷等。其重要性不可忽视。通过有效监督,提升劳动保障水平,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对于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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