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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贸易合同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方法有哪些
释义
    本文介绍了在合同中存在完备有效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时,人民法院将据此驳回起诉的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同时,对于存在仅约定仲裁地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或仲裁规则的仲裁条款,以及存在仅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时,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启动司法程序的问题,也进行了分析和解答。最后,针对被告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情况,指出异议不能成立。
    法律分析
    当合同中存在完备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当事人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时,人民法院将据此驳回起诉。这一规定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二、存在仅约定仲裁地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审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但约定了仲裁地的,适用仲裁地法律;没有约定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地法律或者仲裁地约定不明的,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存在仅约定仲裁规则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
    四、仲裁条款的签订方没有直接参与诉讼,被告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其异议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五、存在仅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时,是否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结语
    根据上述分析,当合同中存在完备有效的仲裁条款或当事人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并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其他仲裁机构仲裁时,人民法院将据此驳回起诉。对于存在仅约定仲裁地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或仅约定仲裁规则但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的仲裁条款,当事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启动法院司法程序。仲裁条款的签订方没有直接参与诉讼,被告以存在仲裁条款为由对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时其异议不能成立。存在仅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时,当事人可以启动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二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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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9 22: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