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商品房退房的一般情形如下:     1、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成就;     2、房屋因出现质量问题无法交付;     3、交付后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为不合格;     4、已经交付的房屋出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质量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