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区施工噪音扰民时间规章 |
释义 | 居民区施工噪音扰民时间规章为,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等扰民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举措,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干扰。 噪音扰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扰民是一个行为后果为定义的违法行为。只要产生的噪声烦扰了公民的正常生活,即产生噪音扰民的违法事实。 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规章,对于居民小区内的噪音污染有着明确的规章。“第三十八条:18时至次日8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进行可能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活动。在其他时间内进行室内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控制举措,避免对周围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另外,《条例》中还包括“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各类扬声器、音响器材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产生扰民噪声”的规章。如果居民在小区内感觉受到了噪音污染的干扰,首先可以向物业公司反映,让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因为《条例》中明确规章,“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沟通协调无果,业主也可以自行拨打12021向环保部门进行投诉。 二、小区施工扰民如何办 可以向环保部门12369环境热线进行投诉,经噪声监测确定其昼间噪声是否超标,如果超标的则会限期其整改逾期依旧超标的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详细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筑施工噪声控制部分。 如果经监测其昼间施工噪声未超标的,则只能协商调解解决,未超标的可能性很大,因为排放标准对施工场界昼间的限值是比较宽松的,装修阶段昼间为65分贝,7月1日后标准为70分贝,不超标的可以由环保部门牵头双方协商开工时间及内容等诉求,但是协商结果并非强制性的。 国家噪声法规章在夜间时段22时至次日6时是禁止夜间施工的,除非有政府部门的审批许可,除夜间时段以外的昼间时段施工是不需要许可即可进行的,但是国家对建筑施工有《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以及7月1日即将执行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其中都对建筑施工的昼间噪声限值进行了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置;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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