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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办工程竣工备案材料
释义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消防公司不给竣工验收报告可以起诉消防公司吗
    如果竣工验收时工程都是合法合规的,消防公司扣押验收报告可以起诉。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二、签订施工合同是由谁去备案申请
    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已经取消,但是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后,需要及时申请办理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这是由建设单位办理的,施工合同是建筑方的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起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是明确两方权力和义务关系的合同。可以理解为总包公司承包下工程然后给分包去做,合同理应总包公司进行备案,这是对分包公司利益的保证,并且在一些管理方面可以更好的去限制分包公司的一些不符合制度的行为,所以施工合同签订后,申请办理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理应由建设单位办理。
    由此可见,按照最新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施工合同是不需要备案的,备案合同的备案是由建设单位办理的。施工合同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办理要件:
    1、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可网上下载);
    2、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
    4、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5、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住宅配套经营性商场,不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而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6、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
    7、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雨污水排放批准文件或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
    8、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收据或项目包干使用证明;
    9、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10、住宅门牌编号批件及附图;
    11、高层住宅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12、电梯验收检验报告;
    13、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
    14、《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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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30 17: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