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照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