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1、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到当地民政局查询婚姻档案,必须加盖民政局的公章,然后凭婚姻档案到法院起诉。2、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3、夫妻双方有一方的结婚证丢失,夫妻二人可以直接去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用仍在的另一方的那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4、夫妻二人的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先去原婚姻登记机关开证明,再办理离婚登记。5、先去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再登记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