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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录音证据的法律地位
释义
    录音证据的效力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来确认的。对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其复制件,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发展,录音等客观证据在法庭上越来越常见。但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需满足三个条件:提供原始载体、无疑点、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且在偷录时需遵守法律规定,选择先进的录制设备,采取巧妙的引导方式,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
    法律分析
    关于录音证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当事人提交的录音,经当庭播放,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属于无疑点的视听资料,而且有其他证据佐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证据的证明效力。
    时下,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法院的庭审中。假如在日常生活中与他人发生了纠纷,怎样使用录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2002年4月1日起,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实施,偷拍、偷录取得的证据开始走上了民事诉讼的舞台。许多人认为偷录偷拍就此走向合法化。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根据该规定第六十八条,偷录偷拍有两种限制:一是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个人隐私以及个人的生活不受干扰等。此外,故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偷录偷拍行为,也在禁止之列。二是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非法拘禁、窃听等方法取得的证据,均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如果偷录、偷拍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即为取证手段合法,所取得的视听资料就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应该提供原始载体。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视听资料不能有疑点。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三是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为了提高胜诉率,除提供具有合法来源、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外,还要尽可能地提供其他证据材料,来增加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结语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录音、录像等客观证据在法庭上的应用越来越多。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偷录偷拍证据有一定限制,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了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需要保证其原始性、无疑点性,并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在采集证据时,应使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并在操作中谨慎处理,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通过合法手段获取的录音证据,能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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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3 3: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