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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撤销婚姻纠纷处理方式
释义
    (一)登记程序
    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
    申请人须在原婚姻登记处办理申请手续。提供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当事人提供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的程序
    (二)批准撤销
    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被胁迫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
    被胁迫成立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受胁迫的一方是否在相应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一般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定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后,则婚姻自始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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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22 3:4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