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夫妻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离婚时欲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     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结算后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